省高院公布一批全省法院維護消費者權益典型案例
這些維權提示 你不該錯過 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3月16日訊 旅游、吃飯、美容、看病、購物……幾乎每時每刻,我們都在消費;假貨、劣貨、欺騙、高價……稍不留神,我們就被卷入無良商家設計的消費陷阱。為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全省法院一直在行動。3月14日,省高級人民法院公布一批全省法院維護消費者權益典型案例,并對消費維權作出提示。 案例1:亂用廣告語 被判支付3倍賠償 2014年10月23日,陳先生在莆田市荔城區某食品店購買了9盒蘇芡,花費2682元。該蘇芡外包裝盒上寫有“至優臻品”、“珍饈美味”、“極品蘇芡”等字樣。 本想用蘇芡好好調理脾胃,但在食用過程中,陳先生發現該產品品質不佳,并沒有宣傳中說得那么奏效。他遂以蘇芡外包裝盒的宣傳用語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對廣告宣傳用語的規定,向莆田市荔城區工商局投訴。 經調查,當地工商部門責令該食品店將其所銷售的“極品蘇芡”下架處理。雙方因賠償事宜協商未果,陳先生向莆田市荔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該店退還其貨款2682元,并賠付貨款3倍的賠償金8046元。 荔城區法院審理后認為,該食品店銷售的“極品蘇芡”中的“極品”二字,屬于絕對化用語,違反了《廣告法》第9條第3項規定,即在廣告中不得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宣傳用語。經營者存在欺詐行為,應依法返還貨款,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賠償金額為商品價款的3倍。該食品店需要根據陳先生退還的“極品蘇芡”的數量以每盒298元的價格退還其貨款,并支付陳先生3倍貨款的賠償金8046元。 提示: 在商品包裝物中使用“極品”等絕對化廣告用語,屬于違法宣傳行為,造成誤導、欺詐消費者的,消費者可依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要求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案例2:酒菜致中毒 店方被判10倍賠償 2014年8月28日,本是林先生大喜的日子,可是因為酒店的酒菜存在問題,他和眾多賓客在婚宴上出現食物中毒癥狀,部分賓客還因此住進了醫院。 林先生此前向龍巖某酒店預訂酒席,預付菜金1.8萬元,并支付定金500元,計1.85萬元。后該酒店支付了賓客治療費計7803.4元。 經查明,菜單中的錦繡拼盤與白切河田雞檢驗出奇異變形桿菌,導致賓客不同程度中毒。林先生婚宴總價款為19591元,其中有問題的兩道菜菜金計884元。該酒店退還了林先生的1.85萬元,但雙方就食物中毒賠償問題多次協商未果。林先生向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酒店賠償損失51640.41元并支付按預付菜金1.8萬元的10倍賠償金18萬元。酒店提起反訴,要求林先生支付婚宴價款,并歸還支付的賓客治療費7803.4元。 龍巖市中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96條規定,即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10倍的賠償金,判決該酒店涉案婚宴酒菜不潔,導致賓客食物中毒,應賠償數額為兩道菜金884元的10倍計8840元。酒店自愿支付部分婚宴賓客的醫療費7803.4元及返還已實際收取的婚宴價款1.85萬元,未違反法律規定。遂依法判決該酒店支付林先生賠償金8840元。 提示: 消費者根據我國《食品安全法》規定主張10倍賠償,不需以實際損害后果產生為要件,即只要食品生產者或銷售者存在違法行為,消費者即可主張10倍賠償。 |